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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分析:对于证据的分类还没有电子证据这一类,只有电子数据。因此,电子证据的证据形式,不应该阐述为电子文章、电子邮件、光盘、网页、域名等;而应该阐述为,可以归类到当前的证据分类中,如:电子文章、电子邮件、手机短信记录等。
电子证据包括过能以电子邮件、电子数据交换、网上聊天记录、博客、微博客、手机短信、电子签名、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作为诉讼证据的证据。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,都是证据。
法律分析:电子邮件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中的电子数据。合法真实的电子邮件具有法律效力。在诉讼中,当事人可以将导出的邮件放在软盘中提交人民***,经对方质证后无异议的,可打印出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附卷。如对方有异议,应由人民***按现场勘验的方法取证,现场勘验的笔录应由双方当事人当场签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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